蛊的历史非常久远,早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了关于蛊的记载。碍于当时留下的记载非常简略,后人无法得知商朝流传的蛊具体是什么样的。但是甲骨文“蛊”的字型还是透露出了一些关于蛊的重要信息。甲骨文的“蛊”,外面是一口大锅或者其它什么器皿,里面是两条虫或者蛇(古人把蛇归于虫类),从图案中可以看出蛊指的就是放在器皿里的虫子,后来无论是金文,还是篆体,基本上都延续了这种写法直到今天。 宋代郑樵所著《通志·六书略》记载:“造蛊之法,以百虫置皿中,俾相啖食。其存者为蛊,用以杀人。”一般制造巫蛊的方法是取一百条毒虫,把它们关在一个器皿中,让这些毒虫互相啃食,最后活下来的毒虫就被成为“蛊”。这条剩下来的毒虫不仅毒性高强,而且已经超越生物,上升到了一种鬼神的类属,可以隐形,专门为祸害人。 施蛊害人的方式有两种: 一是放害,又分外放和内放两种。外放就是放在受害者的身边,比如:趁人不注意将蛊虫或蛊药(研成粉末的蛊虫)弹到受害者身上,或连虫带罐子埋在受害者床底下,这样受害者每天在睡觉都会遭到蛊虫的啃食。内放则是将蛊药,投入被害者的饮食当中,被害者吃下去,虫就在被害者的体内遇到血气便会活过来,日日夜夜啃食被害者的五脏六腑。 上述说的投蛊发还比较原始,更多人相信的是蛊有一种神秘的感应功能。因为蛊虫已经蜕变为一种鬼神,那么作为鬼神便拥有魔力,即便不直接接触,也能对人产生影响。又或者可以解释成蛊拥有异形遁影的能力,能够杀人于无形。 《搜神记》卷十二说:“蛊有怪物,若鬼,其妖形变化,杂类殊种,或为狗系,或为虫蛇,其人(指造蛊者)皆自知其形状。行之于百姓,所中皆死。” 从晋代开始流传蛊除了害人的功能外,还会偷偷的将受害者家的财产转移到施蛊者家中,所以也有人依仗着蛊术致富。《述异记》卷中的记载:“凡畜蛊之家,必盟于蛊神曰:愿此生得富,甘世世勿复为人。其用蛊也,其人既死,死者之家货器物,悉运来蛊家;其受蛊之鬼,即为蛊家役使,凡男耕女织,起居伏侍,有命即赴,无不如意,若虎之役怅然。”可见施蛊之贪婪,不仅杀人躲其家资,甚至受害者死后灵魂还要受到蛊家的役使,不得超生。 从宋代开始,还产生了畜蛊者送蛊的做法。畜蛊者将财物和装有蛊虫的器皿放在路上,一些见钱眼开的人就会把财物连同蛊带回家,这样他们就在不知不觉中接收了蛊,成为下一个畜蛊者。送蛊者还可能附赠一本小册子,为下一位畜蛊者讲明怎么畜蛊。宋代以金蚕蛊最为盛行,因此送蛊又称为“嫁金蚕”。 根据《述异记》卷中的记载,畜蛊者家里只能供奉蛊神。每逢金日蛊神会产生白色的粪便,畜蛊者刮取粪便用来毒人。而且下毒的日子也有严格的规定,非庚辛申酉日则不可下蛊毒人。因在干支五行中,庚辛申酉和金相对应,概是到了这些日子金蚕蛊的毒性可以发挥到最强。此外,到了每年除夕,畜蛊者要向用鸡蛋供奉蛊神,夫妻裸体向蛊神跪拜。然后,向蛊神汇报账目,看今年毒死了多少人,蛊神按人数和身份赐予钱财。衙役值五钱银子、秀才四两、官长五十两。也就是毒死的人越多,获利越丰富。 由此可知,为畜蛊虽然可以致富,同时也要承担一定义务。有些人养到一半不想养了,就会把蛊神带给他家的财富加数倍,连蛊神一起抛掷在路边,等哪个贪心的倒霉蛋把蛊神捡回去,这样此家就可以脱离苦海了。 《虚谷闲抄》引《幕府燕闲录》记载一个叫做“邹阆”的穷人在路上看见了一大堆金银财宝,遂把它们都捡回去了,回到家才发现腿上不知什么时候已经附了一条金蚕。后来一位有见识的朋友告诉他这是金蚕蛊,邹阆没有嫁金蚕的财力——嫁金蚕需要加上相当于本金数倍的利息才可以,朋友建议他索性畜蛊致富得了。好在邹阆良心未泯,宁可死也不做伤天害理的事情,一口把金蚕吞进肚子里。结果,反而因祸得福,不仅没死还长命百岁。当然这个结局明显是为了向人们宣扬善有善报的观念的。 既然施蛊陷人的巫术在古代如此盛行,甚至有时候发展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,那么和蛊术相抗衡的各种白巫术也就应运而生了,破解蛊术的巫术或医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: 草药驱蛊。由于蛊的主体是虫,所以古人首先想到的是利用某些具有驱虫效果的草药来制服蛊虫。《周礼·秋官·庶氏》:“掌除毒蛊,以攻说禬之,嘉草攻之。凡驱蛊,则令之,比之。” 厌胜制蛊。“厌”通“压”,“厌胜”即“压而胜之”的意思。古人相信某些物体具有辟邪的魔力。据说对蛊特别有奇效的厌胜物是玳瑁,它是一种龟类,扒下它的壳戴在手臂上可以辟毒,如果饮食中被下了蛊药,玳瑁会自动摇晃起来。宋代《图经本草》也说:“(玳瑁)磨汁服,解蛊毒;生佩之,辟蛊毒。” 食疗或药物治疗。除了上面说的服饮玳瑁磨制的汁液可以解蛊毒外,《山海经·中山经》记载有一种帝鱼,吃了可以解蛊毒。最奇特的是晋人张华提到饮粪汁可以解蛊毒,医术《千金方》“用人屎尖七枚,烧作火色,置水中研之,顿服即愈。”《述异记》也认为用粪便解蛊毒值得尝试,“唯自投粪窖中,稍或可解。” 动物伏蛊。鸡是降服蛊虫最有效的动物。另外一种动物刺猬,被认为是金蚕的天敌,专门克制金蚕蛊。 神兽食蛊。汉代宫廷傩戏中的主角方相氏率领十二只神兽,每只神兽都各有专门对付役鬼,其中穷奇和腾根两只神兽就是专门吃蛊的。 以蛊制蛊。这种办法又分两种:第一种按《本草拾遗》记载,寄生于人体内的蛊虫杀死宿主后会从口鼻钻出,趁这时候抓住它,把它晒干烧成灰,以后可以用来救治别的中了蛊毒的病人,这利用的是同类相攻的原理。 第二种办法则是利用天敌克制的原理。首先要知道受害者中的是哪一类的蛊,然后用专门克制它的蛊虫下药。比如:治疗蛇蛊用蜈蚣蛊,治蜈蚣蛊用蛤蟆蛊,治蛤蟆蛊又用蛇蛊。 咒语降蛊。降蛊的咒语林林总总,在此仅举《医说》卷六《解蛊毒方》一例出自某位僧人之口的咒语:“姑苏啄,摩耶啄,吾知蛊毒生四角。父是穹隆穷,母是舍邪女,眷属百万千。吾今悉知汝,摩诃萨摩诃。”这句咒语有趣的地方在于煞有介事的道出了蛊的外形,以及蛊的父母是谁,目的无疑是为了吓唬蛊,令它明白自己的底细早就被人家摸透了,人家随时可以拿出办法治它,这样子蛊大概会识时务的溜之大吉了吧。其实蛊的种类千奇百怪,怎么能一言以蔽之呢?再加上咒语中提到的蛊的父母的名字,显然是梵语音译过来的名字,难道说中国的蛊还有外来的爹妈吗?这种咒语与其说能吓唬到蛊,不如说是给念咒语和听咒语的人求个心安罢了。 此外降服蛊的方法还有许多,便不再一一赘述。 以现代人的眼光看来巫术只是儿戏,但古代的大多数人都是打心眼里对巫术深信不疑的,人们只要一想到自己可能称为巫术的受害者,不免会恐慌,进而可能影响到社会秩序。因此统治者自然要把蛊术当成一个现实的问题来对待。很多朝代都出台了严厉打击蛊术的法律条文。从北魏到明清的法律都把畜蛊和施蛊当成重罪处置,当事人均处死,家属一般也要判处流放。宋太祖乾德二年(964年),发生过一次牵连甚广的蛊术审判事件,当时朝廷下令将永州(今湖南西南部)各县的三百二十六家畜蛊者迁徙到偏僻无人之地居住,禁止他们重返乡里。然而,就是在历代如此严厉的打击底下,蛊术之风依然从未断绝。 施展蛊术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,如果违背了施术的规律,或者被破解,蛊术的效果可能会被返还给施术者。 比如,《搜神记》提到荥阳某个累世畜蛊致富的缺德家族,后来家里娶进门了一个新媳妇,还没来得及把畜蛊的事情告诉媳妇就出事了。一天全家人都出门了,只留下那名媳妇看家。媳妇偶然打开了畜蛊的大缸,看见里面正盘着一条大蛇。于是烧了一大锅开水,倒进缸里,将那条蛇给烫死了。后来,这户畜蛊的人家整个家族几乎死尽了。这就是为什么宋代的畜蛊者不敢杀害蛊神,而是嫁祸于人。同理,如果受害者找到了施蛊者用的蛊,杀死了蛊,不仅可以解除自身的蛊术,还可以使施术者毙命。 另外没有履行畜蛊者的义务同样可能遭到蛊术反噬。在有些人的观念里,蛊术不是可以完全由畜蛊者意志掌控的,而是变成了一项责任,不管你自愿成为还是被迫成为畜蛊者,都必须承担这项责任。按《隋书·地理志下》的记载,畜蛊者如果三年没有施蛊术杀人,就会赔上自己的性命。而且畜蛊的人家没办法终止畜蛊,一代人畜蛊,子孙后世代代都得畜蛊,如果女儿出嫁,那将会把畜蛊的血统扩散到夫家。 根据典籍和民间传说,蛊的类型千变万化,几乎到了要多少有多少的地步,如:金蚕蛊、蛤蟆蛊、蜈蚣蛊、猫鬼蛊、蜮蛊(水蛊)、牛蛊、犬蛊、鸡蛊、草蛊、菌蛊、虱蛊、蝎子蛊、鬼蛊、马蜂蛊、大象蛊、蜘蛛蛊、鳌蛊、青蛙蛊、麻雀蛊、乌龟蛊、稻田蛊、晰蝎蛊、蜣螂蛊、挑生蛊、石头蛊、蔑片蛊、疮蛊、肿蛊、牛皮蛊、犁头蛊等。[1]其中许多蛊已经超出我们原先所下的定义,包含了动物、植物,甚至非生命物,还有一些自然形成的蛊,可见蛊毒的外延非常广。这种概念泛化的情况也显示出了,原始蛊术给人们造成的巨大心理恐慌,以至于几乎将各种黑巫术都附会到了蛊术的名下。比如:汉武帝时期著名的巫蛊事件,实际上并没有使用到严格意义上的蛊术,但仍然被冠以“蛊”的名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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